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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扫黄量刑今起有据

2010-02-04 14:43:31  发布:Frank  来源:IT渠道网综合

[IT渠道网讯]昨天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以下简称解释)。该司法解释2月4日起施行。

据悉,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,专门针对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,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。

据了解,“两高”发布这一司法解释,是为进一步打击利用互联网、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,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。这一司法解释是在2004年发布的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基础上,依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制定的。

 

网络扫黄量刑今起有据

加大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处罚力度

传播百张未成年人淫秽图片即可定罪。与2004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比,《解释》(二)加大了对于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处罚力度。

根据解释,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,数量达到电影、表演、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、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;传播淫秽电子刊物、图片、文章等一百件以上、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;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、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,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,均可定罪处罚。

 

解读一:电信业务经营者接入黄网或代黄网收费,情节特严重最高判无期

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明知是淫秽网站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通讯传输通道、代收费等服务,并收取服务费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,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:1.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;2.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;3.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;4.造成严重后果。

司法解释(二)规定,达到1-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,应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。按照刑法的规定,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,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 

解读二: 广告商明知是淫秽网站,投广告超20条构成犯罪

明知是淫秽网站,以牟利为目的,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,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,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:1.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;2.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;3.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;4.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;5.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;6.造成严重后果。

司法解释二)规定,达到1-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,应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;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,应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量刑标准同上。

其他:四种情况认定为“明知”

两高相关负责人称,四种具体情况被认定为“明知”,如: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;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;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通讯传输通道、代收费、费用结算等服务,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;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,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。

此外,还特别规定了“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情形”的条款。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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